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中**号。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新乐市**镇**村**排**号。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陈某某,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镇**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陈某某、夏某乙、邵某甲、邵某乙、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 杜固派出所所长付某某带领杜固镇杜固派出所民警及新乐市公安局应急处突大队辅警,在杜固镇累头屯村维持村干部换届选举秩序,因有村民对选票发放产生疑问,负责该村选举的杜固镇政府工作人员决定封存选票箱离开累头屯大队,被告人夏某甲、邵某甲、夏某乙、陈某某、邵某乙、张某某等人阻拦派出所及镇政府工作人员离开,其中邵某甲鼓动陈某某用锁子锁大队的铁门不让派出所和乡政府工作人员离开,夏某甲、邵某乙追打民警宋某某,高某某用拳头打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夏某乙用辣椒水喷宋某某致使宋某某心脏病复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邵某甲、高某某等人阻等人拦医护人员对宋某某进行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邵某甲、陈某某、高某某、邵某乙利用暴力手段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该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邵某甲、陈某某、高某某、邵某乙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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