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排**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栋**室。2001年9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治安拘留十天;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夏某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大润发广场,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大洲牌电动车钥匙没拔,遂趁周围无人之际,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新大洲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夏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电瓶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盗电瓶车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据、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林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现在其处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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