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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无烟草专卖经营相关许可证件,受利益驱使,从祥云县前往保山市购买成品卷烟欲运回祥云县销售,并邀约夏某乙(另案处理)一同前往。2020年4月27日23时41分,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云县**镇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查获夏某甲驾驶、夏某乙乘坐的云******号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当场在车上查获成品卷烟共计448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成品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为人民币5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非法经营数额55280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夏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车钥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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