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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夏某甲将自家及其兄弟夏某乙家位于马关县都龙镇保良街村委会大花山村小组王村屋基地段的林地开垦完毕后,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农作物至今。经鉴定,林地现场总面积为1.15公顷(17.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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