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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夏某甲在石狮市**路**号**公寓**室,通过微信交友方式,与被害人聊天并骗得被害人感情上的信任之后,以家人生重病需要医疗费、自己生病需要治疗、购买手机、缴交房租、水电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92919.66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019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温某某人民币2323元。

2.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谢某某人民币37750元。

3.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兰某某人民币5200元。

4.2017年8月,被告人夏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赖某某人民币600元。

5.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胡某某人民币21106.66元。

6.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陈某某人民币25940元。

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在石狮市**路**号**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钱财人民币92919.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玳鸿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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