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2014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甲隐瞒真实身份,以谢某某和夏某乙的名义与人交往。2008年9月,被告人与路某某(女,52岁,西安市人)相识,后声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以能够帮助路某某办事为由,在2012年8月分多次骗走路某某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后将该款用于自己购买车辆和挥霍。
2013年5月,被告人夏某甲与田某某(男,31岁,西安市人)相识,后在交往过程中声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以能够帮助田某某办事为由,在2013年7月,10月分两次骗走田某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后用于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银行、手机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一张。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40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视频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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