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现住重庆市武某区**镇**街**号。因吸毒,先后于2015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夏某甲和谭某某(另案处理)因吸毒、网络赌博需要用钱,由谭某某提出,利用被害人余某某打算在仙女山镇承租避暑房的心理,谎称夏某甲是仙女山镇**小**幢**号房屋业主,同意以人民币(下同)12000元一个季度的价格出租房屋给余某某,骗取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定金2000元。夏某甲、谭某某各分得1000元。后截止同年7月8日,夏某甲继续以需要支付租房定金、一次性缴纳房租有优惠、家人生病住院需要用钱、退钱需要支付中介费为由,骗取余某某共计10250元。
2020年6月3日,夏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同月30日,夏某甲的家人代为退赃1225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扣押款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夏某乙、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曾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已全额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娅琴
检察官助理 冷雪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甲(联系电话:1772662****)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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