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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捕前在**胡同**装裱画工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董某某与曹某某(已判刑)相识。曹某某谎称家中有祖辈留下的文物字画出售给董某某,双方约定如果能上拍则董某某同意购买。2017年3月10日曹某某以赵某乙名义为委托人与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刘某某的书法诗词一幅。之后,曹某某以董某某为委托人与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标的:娄某某的《长年》一幅画,曹某某以上述两份委托拍卖合同取得了董某某的信任,之后2017年曹某某低价购买字画,并联系被告人夏某甲等人来到辛集市,曹某某让夏某甲冒充北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人刘某某、陈某某签名签订虚假的委托拍卖合同16份,后曹某某以上拍字画、生活费、购买字画支出等名义骗取董某某共计1436700元。曹某某将诈骗董某某的1436700元部分用于购买仿真字画,另外一部分用于消费、住宿、旅游及向夏某甲等人支付部分费用。2018年4月,董某某发现拍卖人刘某某为他人假冒而报警。2019年8月27日夏某甲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夏某甲住处扣押作案用的公章1枚、空白拍卖合同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公章、合同等;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北京**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出库清单、说明函、董某某提交的假的拍卖合同共16份、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曹某某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曹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2020)1号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帮助他人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娜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交公章、空白合同、高速公路票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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