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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甲与其妹妹夏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后,由夏某乙与其丈夫满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夏某甲的身份信息伪造了夏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街**号建筑面积为20.88平方米的房屋的《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居民住宅建设许可证》,后夏某甲使用该许可证向**小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申请调换为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新房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除可以少缴纳费用人民币100,030.78元外,2011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骗取临迁补助款人民币36,076.8元。经鉴定:送检的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居民住宅建设许可证上“哈尔滨市太平区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建设审批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外区道外棚改办举报材料、伪造的住宅建设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个人账户记录等

2. 证人夏某乙、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年至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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