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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组织卖淫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涞水县****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0月22日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3月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甲租用位于涞水县石亭镇满金峪村阳光路48号房屋,使用夏某乙注册的“涞水县**保健服务部”营业执照,以经营足疗保健为名,组织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开设足疗店为名,使用容留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文功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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