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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等1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5003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乡****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省贵港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4********,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县**乡****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楼村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5********,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F12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林口区**路。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村乡**楼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唐某甲、刘某甲、涂某某、敖某某、李某乙、聂某某、阮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李某甲、谢某某、黄某乙、李某乙、袁某某、翟某某、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甲、胡某甲、马某某、孙某甲等人先后注册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4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连某甲,股东:胡某甲、 马某某、孙某甲)、深圳市前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某乙,监事:孙某甲)、深圳市前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甲,监事:孙某甲),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号(公司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商务中心****室(技术部门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室(杭州分公司地址)等办公场所,以推广《帝王***》、《**之道》等性教育课程为名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查,会费是该团伙的唯一收入来源,以连某甲为首的团伙以提高赠送会员名额、高额返佣等极具吸引力的方式来快速发展层级,引诱下层会员缴纳更多会员升级会员,并自上而下进行提成。经统计财务报表数据,已到案被告人大概共发展了4600多名各级合伙人,总会员费约近2000万元。 

该团伙组织架构基本情况如下: 

1、老板层:连某甲,系该团伙创始人、组织领导者;股东胡某甲负责管理系统后台工作;股东马某某负责管理服务部老师团队;股东孙某甲负责管理行政工作。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号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部办公。      

2、财务部:曹某某是财务总监,林某某是会计,出纳是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号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部办公。   

3、技术部:樊某某是技术总监,负“**文化”APP 的维护、微信公众号的维护等工作。在深圳市龙华区金*****室办公。 

4、市场部:有六个战队,分别是:1、野狼战队,战队总监是夏某甲;2、战狼战队,战队总监是刘某乙;3、青龙战队,战队总监是阮某某;4、奇迹战队,战队总监是谢某某; 5、蛟龙战队,战队总监是涂某某;6、飞鹰战队,战队总监是赵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街**号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部办公。 

5、服务部:由股东马某某负责,另有五名服务老师到 案,分别是杨某甲、杨某乙、彭某甲、王某丁、邹某甲。服务部被告人对外自称是幸福之道课程的老师,为已缴纳会费的合伙人提供指导服务。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社区*****号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部办公。 

6、杭州分公司:实际出资老板为蔡某某(在逃),业务由被告人郎某甲负责,另有骨干刘某丙、吴某乙、郎某乙、周某某。杭州 分公司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室。   

现查明该团伙基本作案流程如下:  

1、成立公司、搭建载体:由被告人连某甲编写《**之道》课程,然后伙同股东胡某甲、马某某、孙某甲成立和运营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由技术部租用阿里云服务器,对公司所有合伙人的数据进行储存和管理;由技术部开发和维护“**文化APP”、微信公众号。

2、广告引流、发展学员:由市场部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的主要内容有:“男人坚持不泄,才是硬道理”、《帝王***》、“不吃药、不打针,通过一套系统的练习方法就可以真正改善男性早泄、肾虚、前列腺炎等问题! 增加持久度!让你从2分钟达到40分钟!3至7天百分之百见效”、“通过一套方法,改善女性的妇科炎症,宫寒、痛经、月经不调、缩阴排毒”。交纳19.9元、999元(有时促销打折,价格有899元、888元、777元等)后成为终身学员(也成 终身合伙人)。 

3、升级会员、发展层级:针对已经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群体,组建学员微信群,经常群发高级以上合伙人的广告,通过高额返利诱骗普通合伙人交钱升级。其中高级合伙人要求交纳 2000元(要求起码补足差额成为白银或白银以上的合伙人); 白银合伙人要求交纳5000元、黄金合伙人要求交纳 10000元、铂金合伙人要求交纳30000元、钻石合伙人要求交纳 100000元、开分公司要求交纳1000000元。 

4、处理非法所得:该犯罪团伙收取会员费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POS机收款,合伙人交纳的大部分费用最终进入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将对公账户上的钱转到本案被告人江某某 (前海**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控制的对公账户,经江某某处理后回款至连某甲团伙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在此过程中,以江某某为首的做账团伙从中抽取8%的佣金。 

现查明该团伙已到案的被告人夏某甲等人涉案情况如下:  

1、被告人夏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野狼战队总监,是公司重要管理者之一,其于2018年3月入职,化名夏某乙,下辖四个小组,各小组经理分别是:赵某乙、黎某某、刘某甲、唐某甲(化名唐某乙)。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100多个会员,从中获利约41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夏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夏某甲。经审计,被告人夏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82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755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945848元。被告人夏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40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24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3820000元。被告人夏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11527.93元。

2、被告人唐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野狼战队经理之一,于2018年3月入职,化名唐某乙。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销售方式和话术了解,指认课程来源系连某甲,承认花钱购买《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高级证书》资质,承认发展约40个会员,从中获利约五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唐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杨某丙→唐某乙。经审计,被告人唐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84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40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22688元。被告人唐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5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4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22000元。被告人唐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58022元。

3、被告人刘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野狼战队经理之一,于2018年5月入职,下辖4个业务员。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销售方式和话术了解,承认发展约70个会员,从中获利约八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刘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连某乙→刘某甲。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63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9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60856元。被告人刘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1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8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89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0182元。

4、被告人涂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蛟龙战队总监,是公司的重要管理者之一,是本案被告人夏某甲(野狼战队总监)的妻子,于2018年3月入职。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提成模式、《**之道》内容及销售话术了解,承认发展87个会员,从中获利约30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资料、**文化APP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涂某某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夏某甲→涂某某。经审计,被告人涂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58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17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329162元。被告人涂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9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04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375000元。被告人涂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53911.57元。

5、被告人敖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蛟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8年3月入职。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提成模式、《**之道》内容及销售话术了解,承认发展106个会员,从中获利约18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敖某某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夏某甲→涂某某→敖某某。经审计,被告人敖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77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60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44285元。被告人敖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6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8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53000元。被告人敖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60299.71元。

6、被告人聂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蛟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8年1月经夏某甲介绍入职。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提成模式、《**之道》内容及销售话术了解,指认课程由连某甲编制,指认课程是骗人的,其承认发展100多个会员,从中获利约十多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聂某某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夏某甲→聂某某。经审计,被告人聂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39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3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90285元。被告人聂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2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56000元。被告人聂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1639元。

7、被告人李某乙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蛟龙战队经理之一,下辖9个业务员,于2018年3月入职。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提成模式、《**之道》内容及销售话术了解,指认课程视频由连某甲编制,其承认发展77多个会员,从中获利11多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李某乙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黄某丙(化名黄某丁)→李某乙。经审计,被告人李某乙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58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76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35759元。被告人李某乙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9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0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28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0059元。

8、被告人阮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青龙战队总监,是公司重要管理者之一。其于2018年10月入职,青龙战队有五个小组,各小组经理分别是:王某丙、王某甲、李某甲、黄某甲、吴某甲(化名吴某丙)。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160个会员,从中获利约13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阮某某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尹某甲→孙某乙→曾某某→阮某某。经审计,被告人阮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36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91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25063元。被告人阮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1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369000元。被告人阮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53505元。

9、被告人黄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青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7年12月经谢某某介绍入职,其下业务员有6人。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160个会员,从中获利10多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黄某甲指认。经审计,被告人黄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73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400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465554元。被告人黄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3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04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19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42025.97元。

10、被告人王某丙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青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7年11月14日入职,其下业务员有6人。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150个会员,从中获利约15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王某丙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高某某→王某丙。经审计,被告人王某丙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17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52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68637元。被告人王某丙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5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414000元。被告人王某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23421元。

11、被告人王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青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7年12月经本案被告人连某乙介绍入职,其下业务员有6人。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140个会员,从中获利约20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王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连某乙→王某甲。经审计,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9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905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912879元。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9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53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54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25315.26元。

12、被告人李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青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8年3月经本案被告人谢某某介绍入职,其下业务员有7人。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85个会员,从中获利约10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李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李某甲。经审计,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59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870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931080元。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5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81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257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09375元。

13、被告人吴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青龙战队经理之一,于2018年3月入职,化名吴某丙,其下业务员有7人。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54个会员,从中获利约5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吴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黄某甲→陈某甲→解某某→胡某乙→张某乙(吴某甲已故前夫)→吴某甲。经审计,被告人吴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41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4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53679元。被告人吴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3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吴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69795元。

14、被告人谢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奇迹战队总监,是公司重要管理者之一。其于2016年12月1日经连某甲介绍接触了此类课程,于2017年2月开始到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正式成立),其管理的奇迹战队有35名员工,其中包括李某乙、黄某乙(化名:查某某)、袁某某、张某甲、翟某某五个业务经理。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200多个终身学员(即普通合伙人)和30多个高级合伙人,从中获利约20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谢某某指认。经审计,被告人谢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71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4186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4231116元。被告人谢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63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062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1209000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52645.31元。

15、被告人李某乙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奇迹战队业务经理之一,于2017年10月经谢某某介绍入职,承认每月提成一万多元,其管理的业务员有5名。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200多个学员,从中获利约20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李某乙指认。经审计,被告人李某乙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71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261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324629元。被告人李某乙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8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56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677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93589.26元。

16、被告人黄某乙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奇迹战队业务经理之一,于2017年12月经谢某某介绍入职,承认每月提成8000多元,化名查某某,其管理的业务员有6名。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110多个学员,从中获利约10多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黄某乙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黄某乙。经审计,被告人黄某乙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35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2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59851元。被告人黄某乙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9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39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552000元。被告人黄某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9652元。

17、被告人翟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奇迹战队业务经理之一,于2018年3月经谢某某介绍入职,其管理的业务员有6名。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100多个学员,从中获利约33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翟某某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翟某某。经审计,被告人翟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63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576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644357元。被告人翟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50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50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1936000元。被告人翟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64842.71元。

18、被告人袁某某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奇迹战队业务经理之一,于2018年3月经谢某某介绍入职,其管理的业务员有6名。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约80个会员,从中获利约15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袁某某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袁某某。经审计,被告人袁某某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68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44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07791元。被告人袁某某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9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17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354000元。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70693元。

19、被告人张某甲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部奇迹战队业务经理之一,于2018年5月经被告人翟某某介绍入职,其管理的业务员有6名。其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发展会员层级及提成模式等情况掌握,对《**之道》课程的主要内容知情,承认发展了120多个会员,从中获利约十万元。民警已对其涉案手机上微信、**文化APP的相关资料依法提取拍照并打印给被告人张某甲指认。其上级情况为:连某甲→谢某某→翟某某→张某甲。经审计,被告人张某甲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9人,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人数为189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普通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205805元。被告人张某甲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0人,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人数为28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高级会员缴纳金额合计人民币43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1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截图、层级关系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前海**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商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张某乙、昝某某、官某某、李某丙、肖某某、魏某某、朱某某、耿某某、尹某某、彭某乙、舒某某、余某甲、陈某某、阳某某、景某某、汪某某、王某丙、钟某某、余某乙、武某某、王某丙、邹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唐某甲、刘某甲、涂某某、敖某某、李某乙、聂某某、阮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李某甲、谢某某、黄某乙、李某乙、袁某某、翟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唐某甲、刘某甲、涂某某、敖某某、李某乙、聂某某、阮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李某甲、谢某某、黄某乙、李某乙、袁某某、翟某某、张某甲以推销课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到了管理、协调的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2019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唐某甲、刘某甲、涂某某、敖某某、李某乙、聂某某、阮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吴某甲、李某甲、谢某某、黄某乙、李某乙、袁某某、翟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4册。

3.随案移送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一批,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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