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初中,系泰州市**有限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台东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毛某甲、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夏某甲、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毛某甲、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某甲至本区雄州街道朝天街康乃馨网吧,趁被害人毛某甲熟睡之际,扒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 X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甲至本区雄州街道泰山路帅风网咖,趁被害人邱某某熟睡之际,扒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0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窃得的VIVO X7手机,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已自愿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盗VIVO X7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毛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夏某乙、毛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毛某甲、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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