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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宿舍**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17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逃脱罪,于2004年7月5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窜至巢湖市坝镇以撬棍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分别进入坝镇教育办公室宿舍被害人潘某某家,盗得两条中华牌香烟及数包散包装香烟;进入坝镇政府宿舍附近被害人李某某家,未盗得有价值财物;进入坝镇街道小山口村被害人夏某乙家,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进入坝镇小山口村附近被害人王某某家,未盗得有价值财物;进入坝镇政府宿舍附近被害人张某某家,盗得两只工艺手镯,后认为不值钱将手镯扔掉。

2.201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窜至巢湖市散兵镇下韩村附近,使用撬棍撬门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得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手镯。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手镯价格共计人民币11947.3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案。2020年4月29日,夏某甲家人代为退还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夏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夏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锦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夏某甲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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