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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涉嫌赌博罪)(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村**组,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夏新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接受参赌人员戴某某、刘某某、谌某某、黄某某、夏某乙投注地下六合彩(特码),通过微信报单给其上线“熊出没”(微信昵称,未到案)。地下六合彩开奖后,“熊出没”与夏某甲按中特码金额的47倍返点进行结算,夏某甲按中特码金额的43倍至47倍返点给参赌人员。经统计,夏某甲共计收取赌资101300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夏某甲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地下六合彩码单”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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