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租住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许家弄1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7月2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四名子女。2017年,被告人夏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后两人因离婚事项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4月28日上午6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前往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镇**喷织厂**宿舍,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夏某甲持菜刀劈砍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数十刀后,关上房门离开被害人宿舍。后被害人王某某被同事发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夏某甲于S12申嘉湖高速新塍出口东侧高速桥洞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锐器伤致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伴出血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接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夏某乙、周某某、夏某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晗青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物证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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