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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在桃江县***镇商业步行街经营了一家名为“**食品批发”的杂货铺,因店里没有通自来水,被告人夏某甲经常到对面张某某经营的“**”鞋店门口的水笼头洗东西。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再次洗东西时,被“**”鞋店房东李某某看到,李某某不满被告人夏某甲多次接用该店的自来水,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夏某甲在李某某的手臂上拍了一巴掌,李某某在旁边楼梯间拿了一把竹扫把在被告人夏某甲的面部打了几下。被告人夏某甲将竹扫把抢过来后在李某某胸腹部上打了几下,将李某某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夏某甲回到自家店里关卷闸门准备离开时,李某某过来不让被告人夏某甲关门,阻止被告人夏某甲离开,被告人夏某甲将李某某拖开时先后两次将其拖倒在地。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晚上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于2019年12月29日赔偿李某某198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钟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夏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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