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甲挪用公款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千山区**管理中心**(已退休),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栋**单元**。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鞍山市千山区**管理中心(现更名为区财政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区共129家单位的财务工作,共设立16个专户,其中在鞍山银行千山支行开设72000000******专户,用于核算我区35家单位的财务状况,区财会中心配备了夏某甲、吴某某2名**,刘某某1名**。夏某甲负责其中的谈迁办等14家单位的**,吴某某负责其中的21家单位的**,刘某某作为上述35家单位的**员。

夏某甲因沉迷于购买彩票及黑彩,导致其收不抵支,便产生挪用公款的念头。2008年7月刘某某任**工作以后,经常受到夏某甲的帮助与指导,二人关系较好,夏某甲也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2009年2月4日,夏某甲趁刘某某着急外出之际,谎称其管户单位千山区房管所急用3万元现金,一会儿就来办理相关业务,让刘某某留下一张3万元现金支票。刘某某在未看到相关财务原始凭证及有关领导签字审批表的情况下,违规填开了1张3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号为00799218),并将该支票及支票根留给了夏某甲,且未按规定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如实记录该笔业务。2月5日,夏某甲用该张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现金3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黑彩。之后,从2009年5月12日至2011年1月31日间,夏某甲又以相同手段,分13次从区财会管理中心的72000000******账户中挪用公款87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黑彩。具体为:

(1)2009年5月12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0882261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7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2)2009年8月28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0950146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3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3)2009年10月20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0952650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2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4)2009年10月26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0952615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5)2009年11月6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0953311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8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6)2009年11月13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0953323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7)2010年1月8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051505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2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8)2010年2月5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052212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9)2010年2月11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053230号和01053231号两张现金支票,总计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10)2010年6月11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114263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11)2010年8月4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186315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12)2010年10月9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207068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13)2011年1月30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1271939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该笔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2011年4月19日,夏某甲让刘某某以补偿款名义填写了一张现金缴款单,利用亲属筹集的人民币90万元,存入到72000000******专户内,挪用金额退还,账实相符。

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12月4日间,夏某甲一直想通过购买彩票捞本,又以相同手段,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11张现金支票,分9次从区财会管理中心的72000000******账户中累计挪用公款92.5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黑彩及偿还亲属借款。具体为:

(1)2012年6月4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2917805号、02917806号和02917808号三张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总计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2)2012年9月4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2919789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3)2012年9月11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2919796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25万元人民币。9月12日,夏某甲将其中15.42075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夏金芳为其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余9.57925万元人民币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4)2012年9月26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2986287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

(5)2012年10月25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2936373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6)2012年11月8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2987230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20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7)2013年9月27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5664489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3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8)2013年11月8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5664498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4.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9)2013年12月4日,夏某甲利用刘某某违规开具的

05825407号现金支票,从鞍山银行千山支行营业部取出15万元人民币,并将此款陆续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黑彩活动。

综上,2009年2月至2013年12月,夏某甲累计挪用公款23次,金额总计182.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22次,金额总计172.5万元,退还金额90万元,尚有92.5万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鞍山市商业银行对公明细账、鞍山市商业银行现金支票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  姣
检  察  员:  王樱瑾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