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夏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被抓前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道**号**栋**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就夏某乙与被告人夏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夏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夏某乙借款886463元及利息。2018年12月14日,夏某甲在其姐姐夏某丙陪同下,将其名下的一辆日产逍客轿车(车牌浙CL6****)以人民币12125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乙经营的“温州市*****”二手车店。夏某甲将卖车款用于还贷款和支付律师费。判决生效后,夏某甲未归还夏某乙任何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车辆信息及过户信息、温州市**(2006)浙温瓯证字第***号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2018)浙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购车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某、夏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在判决作出后生效前,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滕瑜群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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