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在明知需要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款9284218元本金和利息情况下,仍将其在苍南县**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4%股权以人民币4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同时另收取红包30万元,所得共计人民币490万元。被告人夏某甲将49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经营等,致使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6月6日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达成和解,先期还款200万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取得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夏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相关材料、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解除查封申请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医院证明、**医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李某某、倪某甲、倪某乙、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通话清单光盘、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拒不执行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照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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