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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夏某甲伙同陈某甲、邓某某(均已判决)租借本市普陀区中宁路88弄14号104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招徕赌徒,非法牟利。刘某某(已判决)为该赌场的日常经营提供赌博网站登录账号、密码及配钞。夏某甲、陈某甲、邓某某均按赌场码量的千分之十二抽成获利,至案发时该三人共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2019年7月31日2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至上址检查过程中,抓获陈某甲、陈某乙和参赌人员,并查扣赌资人民币3765元、账本8本及电脑主机1台。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夏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被告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其租借本市普陀区中宁路88弄14号104室,伙同被告人夏某甲以及邓某某在上址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招徕赌客,非法牟利的事实。

2.同案被告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其姐姐陈某甲租借本市普陀区中宁路88弄14号104室,伙同被告人夏某甲、邓某某在上址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招徕赌客,非法牟利的事实。

3.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9年5月起,其为“老张”跑腿,给陈某乙开设的赌场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并与陈某甲等人结账的事实。

4.同案被告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伙同被告人夏某甲以及陈某甲等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获利的事实。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为涉案百家乐赌场打扫卫生、做饭的事实。

6.证人孙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夏某乙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案发时在涉案赌场参赌网络百家乐的事实。

7.上海市租赁合同,证明陈某乙租赁涉案房屋的事实。

8.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赌资、账本照片,证明涉案作案工具、赌资、账本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

9.账本复印件,证明涉案赌场所统计的码量以及返水量的情况。

10.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取证录像,证明赌场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取证的情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夏某乙等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夏某甲的抓获情况及其身份信息。

1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参与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获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伙同他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律师张雪,联系电话135243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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