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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寻衅滋事,于2006年至2019年被六次行政拘留;于2008年07月22日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01月15日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于1999年至今,因不满其姐姐夏某乙交通肇事的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开始上访。期间,政府各相关部门为其解决了包括改变事故责任认定、垫付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应支付的赔偿款、夏某甲儿子转学等一系列问题后,2011年6月3日,吉林省公安厅作出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夏某甲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不按照法律途径进行申诉,不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诉求,多次进京以同一事项提出无理诉求,扰乱公共秩序。其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到北京公安部越级上访登记11次,明确答复其“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不再受理”;2011年至2019年期间,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登记45次,每次都标注为“越级访”,其中38次“不予受理”;2015年,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登记1次,标注为“越级访”。

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两点左右,康宁社区工作人员皮某某、闫某某、孟某某在安居小区巡逻时,在9701号楼下遇见夏某甲,三名社区工作人员欲劝说夏某甲不要到北京上访,夏某甲无故殴打皮某某,并对皮某某、闫某某、孟某某辱骂、恐吓,后在辽源市火车站内,夏某甲又辱骂、恐吓康宁社区工作人员朱某某等人,其行为严重影响皮某某、闫某某、孟某某、朱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无事生非,多次进京非法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伟

2019年11月13

附: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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