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多次拦截、辱骂村民夏某乙及其家人,并持械威胁、恐吓夏某乙,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夏某甲在南昌市新建区**乡前往**村的路上,无故拦截夏某丙及夏某乙驾乘的小车,并对夏某乙进行辱骂。
2、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酒后跑到夏某乙家门口,对夏某乙家人进行辱骂、恐吓,并扬言要将夏某乙杀死。
3、2020年1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从其家中拿出鱼叉,跑到夏某乙家门口,再一次对夏某乙进行辱骂、恐吓,并扬言要刺死夏某乙,夏某乙报警后处警民警抵达现场,夏某甲依旧骂声不停,恐吓的言语不绝。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夏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拦截、辱骂他人,并持械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甘桂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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