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敬老院,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9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与夏某乙、夏某丙、朱某某、张某某(聋哑人)等均系庐江县**镇**养老院老人。夏某甲在养老院期间多次无故殴打他人,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兴岗养老院开水房,被告人夏某甲与夏某乙因排队打水发生矛盾,夏某甲将夏某乙打倒在地后离开。
2、2017年农历八月十五日中午,在兴岗养老院食堂,被告人夏某甲因不满夏某丙向院长反映夏某乙被打一事,在吃饭时对夏某丙实施殴打,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当晚,被告人夏某甲躲在夏某丙回房间的路上,趁其不备再次对其实施了殴打,后被人拉开。
3、2017年3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夏某甲因不满同住一室的朱某某洗漱声音大,随即拳击其左眼,并用脚踢打朱某某。
4、2018年12月31日,张某某在养老院食堂帮厨,被告人夏某甲无故上前对其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出院小结等;2.证人夏某丁、薛某某、夏某戊、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夏某戌、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乙、夏某丙、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在敬老院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在处所候审;
2.侦查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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