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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容留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52428********0818,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其家中一楼卧室内,多次容留夏某乙、夏某丙、何某某(17周岁)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与夏某乙、夏某丙、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与何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与夏某乙、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次日,被告人夏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提供场所,在二年内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坚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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