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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时44分,被告人夏某甲饮酒后驾驶粤Y6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进龙溪大道北83米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中心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617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878250****,保证人夏某乙的电话:1312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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