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6mg/100ml)驾驶粤S0****号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镇**卫生站路段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粤S8****号牌小汽车发生擦碰,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场将留在现场的夏某甲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甲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夏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973****;保证人夏某乙,联系电话1892576****。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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