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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现住榕江县**镇**社区**栋**单元**。因吸毒于2006年5月2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12月1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夏某甲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镇**小区往**镇**社区方向行驶,于22时29分行驶至**线954KM+200M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夏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夏某甲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319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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