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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乡**村**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夏某甲驾驶陕A****0号广爵涂乐3954CC越野车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曲江池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开门环岛东口时,将在此处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辅警被害人徐某某撞倒,后又与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陕A****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甲在事故现场归案,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夏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某某损失,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及李某某均表示对夏某甲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血醇检验报告、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折某某、申某某、师某某、王某丙、夏某乙、贺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夏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其当庭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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