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30分,被告人夏某甲驾驶辽N****3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凌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凌兴线**处路段时,驶出公路南侧路外,与路树相撞,致车辆乘员夏某乙当场死亡、夏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夏某甲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82mg/100ml。2020年2月19日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书、请求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丙、夏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检车照片;6.电子证据:行车记录仪(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夏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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