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甲、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夏某甲,绰号“云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2********,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投送赣江监狱服刑。现因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1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3********,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4月17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2********,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4月2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3月18日因其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熊驼”,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9********,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因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细崽俚”,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8********,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飞亚”,“打米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修水县**小区C栋**室。2010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王古”,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修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住修水县**镇东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因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细崽俚”,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8********,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修水县**镇**街**号,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2007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奔亚”,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7********,汉族,修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绰号“龙宝”,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书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5********,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现住修水县**镇洋洲山水城**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现羁押于湖南省平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进古”,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1********,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修水县**D区**栋**单元**室。2016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0********,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抓获, 2019年3月1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绰号“金亚”,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释放。2019年4月1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绰号“蟠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0********,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200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释放。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3********,汉族,修水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现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4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现羁押于江西省武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梁某某、夏某甲、郑某甲、陈某甲、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及被告人黄某甲、段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毕某某、夏某乙、李某甲、金某某、黄某乙、郭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1日将两案合并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犯罪及违法行为

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和张某甲、陈某乙(均在逃)为首纠集查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邱某某、郭某某、梁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毕某某、黄某乙、金某某、刘某乙、夏某乙、李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1)2010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夏某甲伙同张某甲在修水县城义宁镇湘竹村、走马、工业园等地的居民家中开设赌场,陆续召集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郭某某、邱某某及廖某某(另案处理)等入股赌场,组织吕某甲、曾某某、甘某某、余某甲等人以打“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段某某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被告人毕某某、余某乙(未到案)负责放哨,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抽水,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看场维持秩序,每日领取200-300元不等的工资。赌场每天平均有三十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30余万元。

(2)2010年7月至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查某某、梁某某伙同张某甲、廖某某及陈某乙、许某某(均在逃)等人在修水县县城时代华庭、新城花园二期、滨江花园、锦秀江南、秀水人家等居民小区开设赌场,组织丁某某、徐某甲、郑某乙、卢某甲等人以打“筒子杠”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段某某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被告人毕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段某某和许某某负责抽水,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负责后勤。赌场每天平均有三十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60余万元。

(3)2010年10月23日至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夏某甲、查某某、梁某某伙同张某甲、陈某乙、许某某、廖某某、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修水县征村乡赤江源里、车联堰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吕某乙、冷某某、李某乙等人以打“三攻”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段某某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被告人毕某某及余某乙负责放哨,许某某负责抽水和管账,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负责后勤。赌场每天平均有三十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

(4)2011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夏某甲(已判刑)伙同张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在修水县征村乡赤江村、庙岭镇、湘竹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周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以打“三攻”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刘某乙、金某某、夏某乙、李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邓某某及孙某某(在逃)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安排被告人毕某某及朱某某负责放哨,邓某某(未到案)和许某某负责抽水,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看场维持秩序。赌场每天平均有二十人以上参赌,共抽头渔利8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等人为追讨赌债,实施了跟帖、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参赌人员周某甲在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向被告人黄某甲、金某某、刘某乙等人借款19.5万元高利贷输掉后,被告人黄某甲安排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刘某乙、黄某乙跟随周某甲到修水县城家中讨要高利贷,并将周某甲带至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后面君安宾馆门口,不让周某甲离开。直到周某甲找卢某乙到场为其担保,并用卢某乙的小轿车抵押,写下欠条,限定还款日期后,才放周某甲离开。事后周某甲不堪赌债压力自杀身亡。

(2)2011年,参赌人员张某乙在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向被告人夏某乙和孙某某借款1.5万元,因输掉后无力偿还,被告人夏某乙和孙某某在县城珠江小宾馆找到张某乙,对张某乙实施踢打和打耳光逼其还钱。

(3)2011年,参赌人员杨某某在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向被告人夏某乙和孙某某借款4万元赌博,因输掉后未及时还钱,当年8月被告人夏某乙和孙某某在县城珠江驴肉馆找到杨某某,强行扣押了杨某某的别克凯越牌轿车,催逼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修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曾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查某某、金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夏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寻衅滋事罪

2012年1月7日,卢某丙(另案处理)因怀疑其妻子和周某乙存在不正当关系,与周某乙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当晚到金玉满堂KTV门口见面说清楚,后通知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告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带人过来帮忙。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邀约周某丙,被告人黄某乙开车带何某甲、周某丙等人到达金玉满堂KTV对面街边和卢某丙碰面,被告人黄某甲骑摩托车赶到。不久,周某乙驾驶浙GYL039号牌奥迪A6小车和周某丁到达现场,卢某丙见周某乙下车后,便立刻下令“打”,黄某乙、何某甲、周某丙等人当即从昌河车上拿来砍刀和钢管,对周某乙实施踢打,持刀棍砸打周某乙的车辆,致周某乙的奥迪车车身、玻璃、天窗、一块手表被损坏,随后被告人黄某甲骑摩托车将卢某丙带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砸坏的奥迪车和手表损失的价格经认定为49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毁损的小车和手表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丁、何某乙、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卢某丙、黄某乙、何某甲、周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说明、价格认证结论书及说明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与同案人张某甲、陈某乙为首纠集被告人查某某等14人,在乡村、城郊、居民小区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场放高利贷,采取跟踪贴靠、扣押车辆、殴打他人等方式索要赌债,造成参赌人员周某甲不堪赌债压力自杀身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本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为首纠集被告人查某某等14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参赌,抽取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黄某甲为首要分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查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邱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与分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是主犯;被告人段某某、刘某甲、毕某某、黄某乙、金某某、刘某乙、夏某乙、李某甲、吴某某为赌场的运行提供条件和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卢某丙等人邀集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数罪,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具有《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具有《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海浪、余建军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通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羁押于湖南省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查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邱某某、郭某某、梁某某、段某某、刘某甲、毕某某、刘某乙、金某某、夏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