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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夏某甲,绰号夏老二,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李方,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社区**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夏某乙(在逃)经商量,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虾子社区西大街南段何某某家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以“打板子”、“炸金花”、“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前后邀约冉某某、王某乙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地籍调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陆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果

202031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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