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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夏某乙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454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号。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区**村**组**号。被告人夏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2016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4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4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5月9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夏某甲授意其母亲刘某某邀集村民以**加工站存在污染为由进行堵门阻工,随后被告人夏某甲的弟弟被告人夏某乙驾驶多部车辆堵塞**加工站车辆通行道路,致使**加工站无法生产。2015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乙与其母亲刘某某前往**加工站并与该加工站人员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夏某乙的三星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93元)被**加工站工作人员彭某甲摔坏,**加工站负责人彭某乙通过石某某、程某某找到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夏某甲以其母亲被打伤及被告人夏某乙的手机被摔坏向某某加工站索要人民币15000元,并承诺拿到钱之后其家人停止阻工,当日下午17时许,某某加工站负责人彭某乙将15000元交给被告人夏某乙的朋友曹某某,后被告人夏某甲与被告人夏某乙驾驶车辆前往曹某某处,将15000元人民币取走。

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程某某、彭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损毁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丽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6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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