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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同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同年4月8日被充侦查完毕重新移交审查起诉。2020年2月23日,将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与夏某乙、李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并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县**石场业主付某某欠洪某某人民币80余万元尚未归还,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3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石场内石料及采石设备。2016年8月付某某将石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生产,洪某某得知后与付某某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找到夏某甲帮助讨债,并口头约定将要回的钱款一半给付对方作为好处。被告人夏某甲找到夏某乙并让其找人去**县**石场讨债。被告人夏某乙找到李某某等人到**石场拉断电闸阻止石场生产近三天,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洪某某与付某某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付某某每石料卖出后给洪某某10元用于偿还欠款,洪某某让其朋友宋某甲在石场驻守记数,并给付了石场5万元的误工费,夏某乙等人离开石场。期间直至同年12月初陆续给付了20余万元欠款后该石场冬季停产。在全部欠款尚未要回的情况下,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辱骂被害人洪某某(男、63岁)的方式,迫使洪某某给夏某甲出具了30万元的欠条,并要求马上给付。洪某某在只要回20多万元的情况下,分两次每次10万元给付夏某甲。2016年12月份,夏某甲、夏某乙再次索要10万元时,洪某某因无力给付,夏某甲将洪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强行扣留交给夏某乙。2017年1月15日洪某某给付夏某甲10万元后将车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宋某乙、闫某某、宋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夏某甲、夏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贲军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 案卷材料四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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