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甲俊,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村镇**村社**街**号。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文,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上街**号。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年10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业在我市西区下闸路亚洲广场楼下路段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甲文到旁边美宜某某购买水果刀,并与被告人夏某甲俊预谋共同伤害黄某业,随后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对黄某业拳打脚踢,被告人夏某甲俊持刀刺伤黄某业的腿部(经鉴定,黄某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甲文当场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夏某甲俊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俊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周某甲文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某甲俊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俊、周某甲文现被取保候审(夏某甲俊电话:139*******、周某甲文电话:155*******);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