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夏某某私自承包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乡某某村九户村民位于某某村东、某某大坝西的土地,进行非法采砂,直至2019年1月21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获。经河北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核查,采矿区内建筑用砂矿动用资源储量14929m³,动用资源储量中含有卵石约占15%左右,采场面积6768㎡(约10.15亩)。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格认定,价值认定值为447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雪钢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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