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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行医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油**组**号,住洪江市安江镇**组**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3年3月8日被原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9月23日被洪江市卫生健康局(原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9月23日被洪江市卫生健康局(原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其后又在洪江市安江镇**组**号其经营的口腔诊所进行非法行医。2020年3月23日,洪江市卫生健康局联合洪江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将正在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夏某某当场查获,并将该诊所内牙科治疗机一台、消毒柜一台、药品器械一箱依法予以扣押。

2020年3月26日,洪江市卫生健康局将该案移送给洪江市公安局,洪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凌霞

2020429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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