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市武昌区红盛路机电小区门口非法运送卷烟,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公安民警会同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从其驾驶的鄂J****7灰色面包车内,查获黄鹤楼(软红)200条、黄鹤楼(软蓝)50条、黄鹤楼(硬红)49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湖北省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真假初步感观鉴定、行政处罚情况说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证明等书证;2.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夏某某违法非法经营卷烟一案中卷烟价值认定;3.现场查获照片;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抓获、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722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被告人夏某某随身款共计人民币103150元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8.补充材料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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