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住海南省文昌市**镇**码头。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7时许至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琼临渔W0****号”渔船在文昌铜鼓咀附近海域,指挥六名船员以单船拖网作业的方式进行多次作业,捕捞渔获物约3000斤左右,出售得款人民币约19500元。8月23日4时许,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并扣押渔货物1843斤渔获物,变卖得款人民币700.34元。经认定,被告人夏某某捕捞地点位于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经鉴定,该船捕捞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21mm,不符合南海捕捞最小网目尺寸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赛洋领航AIS机1台、渔网1张、渔获物变卖款700.34元。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协查船舶登记信息的函及复函、关于协查确定“琼临渔W0****”号等九艘涉案船舶作业区域的函及复函、渔货物变卖情况记录、关于协查及核实“琼临渔W0****”号等九艘涉案船舶航行轨迹的函及复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渔具鉴定报告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焕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774486****。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未随案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