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贵州省水城县**路**。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2年5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8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维尼酒店315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左侧前裤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1.87克,后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4、搜查、提取、称量、取样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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