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1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及其朋友杨某某在本区纸坊街中心港“心连心药房”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夏某某衣服口袋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袋,放置于鄂A*****小汽车主驾驶室座垫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袋,朋友杨某某帮其保管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均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共重10.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11.06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慧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