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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从路边摊和网上先后购买枪支十二支以及弓弩、玻璃弹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放置于其位于丹阳市******号的家中。2019年9月29日,丹阳市公安局在丹阳市******号查获上述枪支、弓弩及玻璃弹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持有的枪支中有三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状塑料弹丸的枪支,对人体有致伤力。

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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