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夏盛治,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局退休干部,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盛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吴某甲(已判决)因山东文博传统文化艺术学院项目筹建需要,便通过被告人夏盛治与季某甲(另案处理)寻求大量资金。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夏盛治在泰顺县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潘某甲、胡某甲等147名社会公众宣传山东文博传统文化艺术学院项目,承诺给予4%-4.16%不等的月利息吸收资金,并将所集资的款项交由吴某甲使用。经统计,夏盛治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650万余元。另查明,2008年10月份起,夏盛治根据吴某甲要求,将所吸收的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利息。
具体事实如下:
1.向被害人潘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6万元,已支付利息9.4432万元;
2.向被害人胡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5824万元;
3.向被害人董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4992万元;
4.向被害人曾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3.4944万元;
5.向被害人夏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6.向被害人朱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5824万元;
7.向被害人李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4.8256万元;
8.向被害人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516万元;
9.向被害人陶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5824万元;
10.向被害人潘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7万元,已支付利息3.536万元;
11.向被害人叶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3312万元;
12.向被害人庄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36万元;
13.向被害人王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0.2472万元;
14.向被害人胡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28万元,未支付利息;
15.向被害人吴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21万元,已支付利息5.4912 万元;
16.向被害人吴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9.5万元,已支付利息6.2816万元;
17.向被害人夏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7488万元;
18.向被害人吴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7.0816万元;
19.向被害人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20.向被害人陈某巳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7488万元;
21.向被害人魏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4.368万元;
22.向被害人严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912万元;
23.向被害人黄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24.向被害人杨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3.2032万元;
25.向被害人夏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2.6688万元;
26.向被害人柳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3744万元;
27.向被害人叶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28.向被害人夏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2.8704万元;
29.向被害人赖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7万元,已支付利息10.6912万元;
30.向被害人徐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31.向被害人潘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832万元;
32.向被害人陈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未支付利息;
33.向被害人郑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未支付利息;
34.向被害人林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35.向被害人刘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7488万元;
36.向被害人翁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4万元,已支付利息4.992万元;
37.向被害人罗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
38.向被害人夏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7万元,已支付利息3.6192万元;
39.向被害人夏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2.9952万元;
40.向被害人颜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41.向被害人王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61万元,已支付利息15.3504万元;
42.向被害人黄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624万元;
43.向被害人陶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44.向被害人夏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6656万元;
45.向被害人饶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7904万元;
46.向被害人潘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6.548万元;
47.向被害人胡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23万元,已支付利息8.0704万元;
48.向被害人沈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9万元,已支付利息4.6592万元;
49.向被害人陈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4.1184万元;
50.向被害人王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456万元;
51.向被害人徐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2.0384万元;
52.向被害人林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53.向被害人刘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9万元,已支付利息24.6272万元;
54.向被害人吴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已支付利息13.3120万元;
55.向被害人吴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27万元,已支付利息3.3969万元;
56.向被害人季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12万元;
57.向被害人翁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
58.向被害人叶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
59.向被害人陈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912万元;
60.向被害人吴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45万元,已支付利息9.3177万元;
61.向被害人夏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2.2464万元;
62.向被害人郑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63.向被害人郑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4.104万元;
64.向被害人张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4976万元;
65.向被害人刘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3万元,已支付利息17.4304万元;
66.向被害人黄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774万元;
67.向被害人夏某壬吸收资金人民币77万元,已支付利息20.0096万元;
68.向被害人魏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69.向被害人潘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27万元,已支付利息9.6096万元;
70.向被害人林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71.向被害人陈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3.12万元;
72.向被害人周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5.616万元;
73.向被害人陈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2.5376万元;
74.向被害人陈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44万元,已支付利息5.9072万元;
75.向被害人黄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064万元;
76.向被害人赖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3.8272万元;
77.向被害人沈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1.872万元;
78.向被害人仇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72万元,已支付利息14.976万元;
79.向被害人胡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33万元,已支付利息5.616万元;
80.向被害人董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456万元;
81.向被害人周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84万元,已支付利息19.4272万元;
82.向被害人徐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83.向被害人董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万元;
84.向被害人夏某癸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85.向被害人孟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86.向被害人郑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2.288万元;
87.向被害人曾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2.3296万元;
88.向被害人潘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
89.向被害人缪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8万元,已支付利息3.0784万元;
90.向被害人陈某壬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0.8736万元;
91.向被害人苏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832万元;
92.向被害人林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1.456万元;
93.向被害人吴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221万元,已支付利息65.4784万元;
94.向被害人季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71万元,已支付利息12.9376万元;
95.向被害人郑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25万元,已支付利息5.3664万元;
96.向被害人罗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7万元,已支付利息1.872万元;
97.向被害人徐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未支付利息;
98.向被害人罗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万元;
99.向被害人黄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4万元,已支付利息1.1648万元;
100.向被害人周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101.向被害人鲍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3.328万元;
102.向被害人彭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2万元,已支付利息3.8272万元;
103.向被害人吴某壬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104.向被害人董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26万元,已支付利息7.6544万元;
105.向被害人郑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2032万元;
106.向被害人林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107.向被害人夏某子吸收资金人民币37万元,已支付利息11.7064万元;
108.向被害人夏某丑吸收资金人民币157万元,已支付利息5.824万元;
109.向被害人张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110.向被害人程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111.向被害人包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2.6208万元;
112.向被害人陈某癸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113.向被害人林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25万元,已支付利息7.5296万元;
114.向被害人夏某寅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74万元;
115.向被害人周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2万元,已支付利息17.7632万元;
116.向被害人陈某子吸收资金人民币125万元,已支付利息31.3248万元;
117.向被害人江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5.9488万元;
118.向被害人夏某卯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0.2912万元;
119.向被害人董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0.7904万元;
120.向被害人赖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5万元,已支付利息3.9936万元;
121.向被害人陈某丑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122.向被害人陶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20万元,已支付利息2.08万元;
123.向被害人翁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2.704万元;
124.向被害人陈某寅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2.9952万元;
125.向被害人林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832万元;
126.向被害人潘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1.1468万元;
127.向被害人黄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128.向被害人严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3.9936万元;
129.向被害人严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20万元,已支付利息7.488万元;
130.向被害人董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8.5万元,已支付利息2.3712万元;
131.向被害人雷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1.3728万元;
132.向被害人蓝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 万元;
133.向被害人彭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12万元;
134.向被害人饶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1.3728万元;
135.向被害人翁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872万元;
136.向被害人夏某辰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2.288万元;
137.向被害人魏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0.4992万元;
138.向被害人陈某卯吸收资金人民币48万元,已支付利息9.0272万元;
139.向被害人金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74万元;
140.向被害人吴某癸吸收资金人民币9万元,已支付利息4.16万元;
141.向被害人吴某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 万元;
142.向被害人陶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 万元;
143.向被害人潘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 万元;
144.向被害人吴某丑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12 万元;
145.向被害人曾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1万元,已支付利息2.52 万元;
146.向被害人徐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32万元,已支付利息8.8192万元;
147.向被害人徐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33万元,已支付利息7.696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夏盛治在广东省珠海市**区**街**号一楼棋牌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吴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款人情况明细表、照片、委托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泰顺县公安局函件、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胡某甲、董某甲、曾某甲、夏某甲、朱某某、李某某、沈某甲、陶某甲、潘某乙、叶某甲、庄某某、王某甲、胡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夏某乙、吴某丁、陈某甲、陈某巳、魏某甲、严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夏某丙、柳某某、叶某乙、夏某丁、赖某甲、徐某甲、潘某丙、陈某丙、郑某甲、林某甲、刘某甲、翁某甲、罗某甲、夏某戊、夏某己、颜某某、王某乙、黄某乙、陶某乙、 夏某庚、饶某甲、潘某丁、胡某丙、沈某乙、陈某丁、王某丙、徐某乙、林某乙、刘某乙、吴某戊、吴某己、季某乙、翁某乙、叶某丙、陈某戊、吴某庚、夏某辛、郑某乙、郑某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丙、夏某壬、魏某乙、潘某戊、林某丙、陈某己、周某甲、陈某庚、陈某辛、黄某丁、赖某乙、沈某丙、仇某某、胡某丁、董某乙、周某乙、徐某丙、董某丙、夏某癸、孟某某、郑某丁、曾某乙、潘某己、缪某某、陈某壬、苏某某、林某丁、吴某辛、季某丙、郑丽青、罗某乙、徐某丁、罗某丙、黄某戊、周某丙、鲍某某、彭某甲、吴某壬、董某丁、郑某己、林某戊、夏某子、夏某丑、张某乙、程某某、包某某、陈某癸、林某己、夏某寅、周某丁、陈某子、江某某、夏某卯、董某戊、赖某丙、陈某丑、陶某丙、翁某丙、陈某寅、林某庚、潘某庚、黄某己、严某乙、严某丙、董某己、雷某某、蓝某某、彭某乙、饶某乙、翁某丁、夏某辰、魏某丙、陈某卯、金某某、吴某癸、吴某子、陶某丁、潘某辛、吴某丑、曾某丙、徐某戊、徐某己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陈某辰、刘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盛治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盛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盛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盛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盛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盛治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益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盛治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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