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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夏盛治,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局退休干部,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盛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吴某甲(已判决)因山东文博传统文化艺术学院项目筹建需要,便通过被告人夏盛治与季某甲(另案处理)寻求大量资金。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夏盛治在泰顺县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潘某甲、胡某甲等147名社会公众宣传山东文博传统文化艺术学院项目,承诺给予4%-4.16%不等的月利息吸收资金,并将所集资的款项交由吴某甲使用。经统计,夏盛治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860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650万余元。另查明,2008年10月份起,夏盛治根据吴某甲要求,将所吸收的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利息。

具体事实如下:

1.向被害人潘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6万元,已支付利息9.4432万元; 

2.向被害人胡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5824万元; 

3.向被害人董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4992万元; 

4.向被害人曾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3.4944万元; 

5.向被害人夏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6.向被害人朱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5824万元; 

7.向被害人李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4.8256万元; 

8.向被害人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516万元;

9.向被害人陶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5824万元; 

10.向被害人潘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7万元,已支付利息3.536万元; 

11.向被害人叶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3312万元;

12.向被害人庄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36万元; 

13.向被害人王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0.2472万元; 

14.向被害人胡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28万元,未支付利息; 

15.向被害人吴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21万元,已支付利息5.4912 万元; 

16.向被害人吴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9.5万元,已支付利息6.2816万元; 

17.向被害人夏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7488万元; 

18.向被害人吴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7.0816万元; 

19.向被害人陈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20.向被害人陈某巳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7488万元; 

21.向被害人魏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4.368万元;

22.向被害人严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912万元; 

23.向被害人黄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24.向被害人杨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3.2032万元; 

25.向被害人夏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2.6688万元; 

26.向被害人柳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3744万元; 

27.向被害人叶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28.向被害人夏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2.8704万元; 

29.向被害人赖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7万元,已支付利息10.6912万元; 

30.向被害人徐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31.向被害人潘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832万元; 

32.向被害人陈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未支付利息; 

33.向被害人郑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未支付利息; 

34.向被害人林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35.向被害人刘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7488万元; 

36.向被害人翁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4万元,已支付利息4.992万元; 

37.向被害人罗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3.6万元; 

38.向被害人夏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7万元,已支付利息3.6192万元; 

39.向被害人夏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2.9952万元; 

40.向被害人颜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41.向被害人王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61万元,已支付利息15.3504万元; 

42.向被害人黄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624万元; 

43.向被害人陶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44.向被害人夏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6656万元; 

45.向被害人饶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7904万元; 

46.向被害人潘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6.548万元; 

47.向被害人胡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23万元,已支付利息8.0704万元; 

48.向被害人沈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9万元,已支付利息4.6592万元; 

49.向被害人陈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4.1184万元;

50.向被害人王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456万元; 

51.向被害人徐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2.0384万元; 

52.向被害人林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53.向被害人刘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9万元,已支付利息24.6272万元; 

54.向被害人吴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已支付利息13.3120万元;

55.向被害人吴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27万元,已支付利息3.3969万元; 

56.向被害人季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12万元; 

57.向被害人翁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 

58.向被害人叶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 

59.向被害人陈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912万元; 

60.向被害人吴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45万元,已支付利息9.3177万元; 

61.向被害人夏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2.2464万元; 

62.向被害人郑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63.向被害人郑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4.104万元; 

64.向被害人张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4976万元; 

65.向被害人刘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3万元,已支付利息17.4304万元; 

66.向被害人黄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774万元; 

67.向被害人夏某壬吸收资金人民币77万元,已支付利息20.0096万元; 

68.向被害人魏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69.向被害人潘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27万元,已支付利息9.6096万元; 

70.向被害人林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71.向被害人陈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3.12万元; 

72.向被害人周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5.616万元; 

73.向被害人陈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2.5376万元; 

74.向被害人陈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44万元,已支付利息5.9072万元; 

75.向被害人黄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2064万元; 

76.向被害人赖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3.8272万元; 

77.向被害人沈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1.872万元; 

78.向被害人仇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72万元,已支付利息14.976万元; 

79.向被害人胡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33万元,已支付利息5.616万元; 

80.向被害人董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456万元; 

81.向被害人周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84万元,已支付利息19.4272万元; 

82.向被害人徐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83.向被害人董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万元; 

84.向被害人夏某癸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85.向被害人孟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86.向被害人郑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2.288万元; 

87.向被害人曾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2.3296万元; 

88.向被害人潘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04万元; 

89.向被害人缪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8万元,已支付利息3.0784万元; 

90.向被害人陈某壬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0.8736万元; 

91.向被害人苏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832万元; 

92.向被害人林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1.456万元; 

93.向被害人吴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221万元,已支付利息65.4784万元; 

94.向被害人季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71万元,已支付利息12.9376万元; 

95.向被害人郑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25万元,已支付利息5.3664万元; 

96.向被害人罗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7万元,已支付利息1.872万元; 

97.向被害人徐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未支付利息; 

98.向被害人罗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万元; 

99.向被害人黄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4万元,已支付利息1.1648万元; 

100.向被害人周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1.248万元; 

101.向被害人鲍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3.328万元; 

102.向被害人彭某甲吸收资金人民币22万元,已支付利息3.8272万元; 

103.向被害人吴某壬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104.向被害人董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26万元,已支付利息7.6544万元; 

105.向被害人郑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2032万元;

106.向被害人林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0.9984万元; 

107.向被害人夏某子吸收资金人民币37万元,已支付利息11.7064万元; 

108.向被害人夏某丑吸收资金人民币157万元,已支付利息5.824万元; 

109.向被害人张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110.向被害人程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60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111.向被害人包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2.6208万元; 

112.向被害人陈某癸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万元; 

113.向被害人林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25万元,已支付利息7.5296万元; 

114.向被害人夏某寅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74万元; 

115.向被害人周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2万元,已支付利息17.7632万元; 

116.向被害人陈某子吸收资金人民币125万元,已支付利息31.3248万元; 

117.向被害人江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5.9488万元;

118.向被害人夏某卯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0.2912万元; 

119.向被害人董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0.7904万元; 

120.向被害人赖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5万元,已支付利息3.9936万元; 

121.向被害人陈某丑吸收资金人民币8万元,已支付利息1.9968万元; 

122.向被害人陶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20万元,已支付利息2.08万元; 

123.向被害人翁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13万元,已支付利息2.704万元; 

124.向被害人陈某寅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2.9952万元; 

125.向被害人林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2万元,已支付利息0.832万元; 

126.向被害人潘某庚吸收资金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利息1.1468万元; 

127.向被害人黄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万元; 

128.向被害人严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利息3.9936万元; 

129.向被害人严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20万元,已支付利息7.488万元; 

130.向被害人董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8.5万元,已支付利息2.3712万元; 

131.向被害人雷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1.3728万元; 

132.向被害人蓝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2.496 万元; 

133.向被害人彭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12万元; 

134.向被害人饶某乙吸收资金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利息1.3728万元; 

135.向被害人翁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利息1.872万元; 

136.向被害人夏某辰吸收资金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利息2.288万元; 

137.向被害人魏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利息0.4992万元; 

138.向被害人陈某卯吸收资金人民币48万元,已支付利息9.0272万元; 

139.向被害人金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74万元; 

140.向被害人吴某癸吸收资金人民币9万元,已支付利息4.16万元; 

141.向被害人吴某子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 万元; 

142.向被害人陶某丁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0.416 万元; 

143.向被害人潘某辛吸收资金人民币4万元,已支付利息1.664 万元; 

144.向被害人吴某丑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利息3.12 万元; 

145.向被害人曾某丙吸收资金人民币41万元,已支付利息2.52 万元; 

146.向被害人徐某戊吸收资金人民币32万元,已支付利息8.8192万元; 

    147.向被害人徐某己吸收资金人民币33万元,已支付利息7.696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夏盛治在广东省珠海市**区**街**号一楼棋牌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吴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款人情况明细表、照片、委托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泰顺县公安局函件、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胡某甲、董某甲、曾某甲、夏某甲、朱某某、李某某、沈某甲、陶某甲、潘某乙、叶某甲、庄某某、王某甲、胡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夏某乙、吴某丁、陈某甲、陈某巳、魏某甲、严某甲、黄某甲、杨某某、夏某丙、柳某某、叶某乙、夏某丁、赖某甲、徐某甲、潘某丙、陈某丙、郑某甲、林某甲、刘某甲、翁某甲、罗某甲、夏某戊、夏某己、颜某某、王某乙、黄某乙、陶某乙、 夏某庚、饶某甲、潘某丁、胡某丙、沈某乙、陈某丁、王某丙、徐某乙、林某乙、刘某乙、吴某戊、吴某己、季某乙、翁某乙、叶某丙、陈某戊、吴某庚、夏某辛、郑某乙、郑某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丙、夏某壬、魏某乙、潘某戊、林某丙、陈某己、周某甲、陈某庚、陈某辛、黄某丁、赖某乙、沈某丙、仇某某、胡某丁、董某乙、周某乙、徐某丙、董某丙、夏某癸、孟某某、郑某丁、曾某乙、潘某己、缪某某、陈某壬、苏某某、林某丁、吴某辛、季某丙、郑丽青、罗某乙、徐某丁、罗某丙、黄某戊、周某丙、鲍某某、彭某甲、吴某壬、董某丁、郑某己、林某戊、夏某子、夏某丑、张某乙、程某某、包某某、陈某癸、林某己、夏某寅、周某丁、陈某子、江某某、夏某卯、董某戊、赖某丙、陈某丑、陶某丙、翁某丙、陈某寅、林某庚、潘某庚、黄某己、严某乙、严某丙、董某己、雷某某、蓝某某、彭某乙、饶某乙、翁某丁、夏某辰、魏某丙、陈某卯、金某某、吴某癸、吴某子、陶某丁、潘某辛、吴某丑、曾某丙、徐某戊、徐某己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陈某辰、刘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盛治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盛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盛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盛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盛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盛治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益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盛治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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