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份,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在浚县新镇镇栗庄村13.650亩集体土地(其中0.397亩为基本农田)建石料厂。在建设过程中,建房、堆放及硬化地面,造成该块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映华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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