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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镇**街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结识,欲在太和县**镇**村征地,建设双浮人发交易市场。王某某明知开发建设所占用的土地系可耕地,仍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双浮村委会的名义与夏某某签订项目代建协议,由夏某某出资建设双浮人发交易市场,双浮村委会负责征用土地。在征地过程中,部分村民不同意土地被征用,王某某强行将土地上的麦苗用旋耕机旋掉。2013年5月,夏某某委托浙江丰泰建设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同年8月,太和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夏某某停止违法占地行为,9月10日,该局对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给予行政处罚,夏某某缴纳罚款后继续施工建设,2014年6月,该局对双浮村委会给予行政处罚。经鉴定,双浮人发交易市场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5824.43平方米,合38.7366亩,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代建协议书、施工合同、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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