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大专文化,修水县**镇**村村主任,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小区**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夏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市场购买射钉器,后又委托其朋友胡某某从“淘宝”购物网站购买枪管、枪托等配件,通过打磨、开槽等方法,将上述零件自行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射钉枪。经鉴定,该枪属于枪支。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园**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07926****。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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