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在网络上购买射钉枪、射钉器、限位销等物品,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家中,使用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制造枪支一支,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红
检察官助理:廖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联系电话:1838053****。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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