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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龙里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通过龙里县醒狮镇农贸市场路口一“农村淘宝”服务站在淘宝网上代购一把射钉枪及钉管套等配件,并将购买的射钉枪及配件非法组装成枪支一把,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淘宝交易截图;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罗天明

                           检察官助理 沈艳、王唏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候;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涉案枪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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