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组**号**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3月在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及配件,通过焊接等方式组合、改装射钉枪,用于打鸟。2020年9月10日,绥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夏某某住所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抓获经过、证人郑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受理鉴定确认书、(昭)公(司)鉴字(2020)1143号枪弹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非法组合、改装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对犯罪事实,系坦白;制造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华银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组**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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