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因怀疑妻子吴某甲与同村姜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不满,2020年4月3日18时许,该发现二人下班后一起回村,遂携带羊角锤前往姜某某家欲警告姜某某要求其与吴某甲保持距离。被告人夏某某爬院墙跳入姜某某院内,在姜某某锁上正间房门后持羊角锤砸坏房门及玻璃,又在二人对峙争执期间持锄头打伤姜某某手、肩膀、额头等部位,直至岳父吴某乙闻讯赶来该打开姜某某家街门离开现场,后于当日23时许主动到团旺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文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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