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 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夏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500公斤左右的黑火药,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夏某某将黑火药多次非法卖给姚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用于民间死了人放铳用,共计418.75公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分三次以20元/公斤的价格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黑火药65.75公斤。
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分三次以24元/公斤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另案处理)黑火药53公斤。
3、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分三次以20元/公斤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黑火药300公斤。2019年4月24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里现场缴获黑火药193.5公斤。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辨认、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3、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